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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2014-11-03 10:08:17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来源:凤凰网
 

从民怨最小的非暴力犯罪出发,通过先逐步减少适用死刑进而达到事实上废除,再推进立法废除,这是已为事实所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死刑废除之路径选择。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其他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中国公共舆论场上热议的话题之一。废除贪官死刑或立即废除所有死刑,都曾引发舆论混战甚至导致社会撕裂。有媒体曾将这一现象归结为“专家向右,民意向左”。

但近年来在废除死刑的立法实践中,却展示出另一番景象。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个侵财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与“醉驾入刑”等掀起了“全民辩辩辩”的重大争议性修法案不同,这13个死刑个罪的废除显得异常平静、波澜不惊。

原因也许就在于:一则这些个罪虽然还保留有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已很少适用甚至多年未适用,有的个罪接近于实质废除状态;二来这些个罪都非民愤所指,废除死刑的民间认同度很强。对于这些个罪的死刑废除而言,主要的阻碍在于治安部门害怕因没了死刑,刑罚威慑力不足,将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事实证明,中国社会治安形势并没有变得更糟糕,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个罪,反而在发案率上稳中有降。

这佐证了中国式的渐进废除死刑之路富有成效。废除死刑,并不仅仅是人道主义之辩,更是民意认同、社会认同的过程。如果我们的目光放得更长远一些,我们甚至可以将死刑存废问题看作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死刑最终必将废除,在这一点上,专家与草根之间并无太多争议。常常引发巨大争议的其实在于,能不能立即废除所有死刑?这样的争议又常常借助于一些影响性诉讼爆发出来。如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吴英案、曾成杰案、招远血案等等。

很难想象罔顾民意认同坚持要废除所有死刑将来带来怎样的社会动荡。在历史上,苏联曾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重启。邻邦日本、韩国也曾暂停死刑适用,后又都选择了恢复死刑。当精英们一再重述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学说时,可曾想过欧洲废除死刑的宗教因素及其社会认同?又或是可曾想过自己的宗教认同与普通民众的区别?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废除死刑需要社会认同,更需要在成功经验上的渐次推进。有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成功在前,刑法修正案(九)选择民愤不大、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9个罪名作为新一轮废除死刑的努力方向,顺理成章,值得肯定。

当然,个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情况,有司法统计数据可兹佐证。而个罪的民愤程度如何,还有待民意本身作出回答。在此次提交审议废除死刑的9个罪名中,强迫卖淫罪已经超出了“废除死刑非暴力犯罪先行”这一“行动中的定式”。公开刑法修订案(九)草案全文,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并注重研判和汲纳民间智慧,应成为此次刑法修订的必要程序。对于个罪废除死刑这么重大的修法事件来说,尤其需要社会多数共识来保障修法的成果。

此次拟废除死刑的个罪中,最受人关注的还属集资诈骗罪。其他8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均已极少适用死刑。但近十余年来因集资诈骗罪获判死刑的,并不鲜见。光浙江一地,近几年来就陆续发生了丽水杜益敏案(集资诈骗7亿元)、温州高秋荷、郑存芬案(集资诈骗1亿多元)、台州王菊凤案(非法集资4.7亿元),上述案犯获判死刑。还有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案,主犯也获判死刑。

集资诈骗罪是否应保留死刑,更因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中的死刑判决,演变成公共事件,成为喧嚣一时的舆论景观。当然,吴英和曾成杰的命运也各有不同。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旋即引发巨大争议,为吴英鸣不平,呼吁松绑民间金融的连绵不绝。2012年5月,吴英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吴英被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相比之下,曾成杰就没了吴英的“幸运”。2011年5月,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成杰死刑立即执行。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后,舆论一片哗然。最高法院不得不公开说案释法,以应对潮水般的质疑。曾成杰被核准死刑的理由,被归结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

可见,集资诈骗被判死刑,与地方的“维稳”政策紧密相关。查阅同类案件记录,因非法集资罪被判死刑的还大有人在。这些死刑个案因种种原因并不被舆论所关注。如最终的死刑判决取决于舆论影响大小或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小的话,这将在事实上造成选择性执法。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不失为统一司法适用的技术性手段。

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与诈骗罪已然废除了死刑很不协调。同属诈骗罪特殊表现形式并因此单独成罪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已于2011年借助《刑法修正案(八)》先行废除了死刑。当年集资诈骗罪未能列入废除死刑的名单,可能的原因或就在于,这一个罪通常涉及人员众多,且往往伴随群体性事件发生。将集资诈骗罪排斥在废除死刑的名单之外,符合当时以“维稳”为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

从法理上说,“维稳”并不是维持死刑的理由。对集资诈骗罪应否适用死刑的讨论,籍由吴英案和曾成杰案得以从法学界扩大到社会各界。公共舆论场上的这些讨论,很快也在立法领域得到了反馈。今年初,姜明等36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了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并为此陈述了六大理由。刑法修正案(九)将集资诈骗罪列入拟废除死刑的个罪名单,实是对社会关注的修法回应。这种互动弥足珍贵。

死刑的存废,与每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宗教传统、社会认同等息息相关。虽然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但从中国死刑废除的渐进式路径来看,能争取民意的多数支持才是修法的前提。从民怨最小的非暴力犯罪出发,通过先逐步减少适用死刑进而达到事实上废除,再推进立法废除,这是已为事实所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死刑废除之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