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政录·融媒体特别报道】
两会前,中国家庭教育传媒联盟面向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和中国网的读者和网民进行了一项微调查:“儿童权利知多少”,调查结果显示:父母对儿童权力中知晓率最高的前三项分别是:受教育权、隐私权和生命权,知晓率最低的前三项分别是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参与权和身体自由权。
调查结果显示,53%的家长表示,虽然知道不对,但偶尔还是实在忍不住会对孩子进行打骂、罚站和不让吃饭等体罚。只有23%的家长从不挖苦、冷落、不理睬孩子,对孩子进行冷暴力。31%的家长会诚恳地向孩子承认和检讨自己的不足。65%的家长表示会经常陪伴孩子,并进行有深度的亲子交流。
“父母比较了解生命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这些都还是从父母保护儿童的角度,而作为儿童自身的权利,比如说参与权、话语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时间这样一些权利,还没有受到充分的尊重。”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兼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朱永新在接受中国教育报刊社“两会E政录”融媒体特别报道时说。
“问卷结果让我们感到,越来越多的父母开始意识到儿童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尽管在有些问题上可能认识得比较深刻,有些问题认识还不够。但是总体来说,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佟丽华再接受中国教育报刊社“两会E政录”融媒体特别报道时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在农村,尤其在比较偏远的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员的子女,面临的儿童权利,可能要更复杂一些。”
生存权、受保护权:孩子不是父母想打就能打
佟丽华曾经就媒体公开报道的家庭暴力的案件,做过一个统计,媒体公开报道的近700件案件中,有359个是被打死的。虽然虐待致死的是极端案件,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一些家长认为,自己孩子,想怎么打,怎么骂都是可以的,是家务事。
真的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章节中,指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佟丽华有一次在电视台做节目,有一个视频让他至今印象深刻。开始邻居总听到隔壁把孩子打得叫得非常凄惨,没法睡觉。后来等到凌晨1、2点钟的时候,终于声音安静下来,邻居说终于可以睡觉了,等到第二天早上听说孩子被打死了。
“一个小孩被自己的亲人、父母打死打残,他面临的是绝望、恐惧和暴力,而他自己没有办法。我们很长时期内,没有救急手段。”佟丽华说。
“大部分的父母亲觉得,孩子是自己的,是我的私人的权利、私有财产,所以我怎么对他是我的权利,我该打该骂,甚至于打死在过去也很多人也不当回事,那么打的是鼻青脸肿在很多社会也不会去干预,觉得这是你家务事,自己家里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这是父母亲从根子上认为孩子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朱永新说。
难道大人就不能管孩子了?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指出,父母有教育、管理孩子的权利,但孩子只要来到世上,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无论是怎样的家庭状况,父母面临怎样的不利因素,无论孩子是丑是俊、是伤病是残疾,父母都没有权利扼杀、抛弃、漠视这个生命,家庭有责任为孩子的健康生存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否则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关颖指出,生存权是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发表意见的权利。
对于不合格父母,1987年《民法通则》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
“所谓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是父母不合格,不配做父母,从血缘上,父母跟子女的关系谁也改变不了,但是法律关系,也就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佟丽华说。
受教育权:辍学不是父母说辍就能辍
“以为孩子是自己的,上不上学由自己说了算,没想到不让孩子上学还违法了。”近日,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被告上法庭,成了邻居们议论的对象。
阿某被告上法庭,在和田地区并非个例。因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该地区今年先后有44名家长被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要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和田地区教育局工委书记唐勇说:不送孩子上学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家长算“经济账”。部分家长认为,孩子是劳动力,与其到学校读书,不如让孩子帮着父母做生意、种地或者外出打工。这样一来,相当于一个月有2000元的收入,家长们担心,孩子去上学了,这笔收入就没有了。
其实,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问题,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说:“近年来,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现象并不鲜见,然而,真正适用我国义务教育法被起诉的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在一些人的眼里,义务教育法似乎可有可无,就是个‘摆设’。殊不知,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儿童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凡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宪生呼吁,“义务教育法不能成摆设。”
发展权:弹琴不是父母强制弹就要弹
“孩子不是个人的财产,他是独立的主体,是国家的、是社会的,是有自己独立的主权的,可惜这一点许多家长很难理解。”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指出,儿童权利中受保护权被忽视首当其冲,比如肢体虐待、精神虐待、网络虐待、媒体虐待,随处可见;其次是参与权,理解起来不难,但是家长往往不知道如何培养孩子参与的能力;再其次是发展权,家长的理解比较片面,过于重视智力发展,忽视其他方面的发展。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和发展权等早就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关颖认为:“儿童是发展中的人,享有发展的权利,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条件。“
“发展权,并不是说父母去发展孩子,而是孩子拥有自身的自由的发展的这样一个时间、空间和方向这样的权利。”朱永新说,一个方面,父母要给与必要的指导,但,因为任何发展都是基于个体生命的发展,家长也应该注意,如何针对孩子的潜能,针对孩子的兴趣,针对孩子的个性,针对孩子的包括他的行为习惯、认知风格,那么帮助他成为自己。
朱永新曾谈到一些极端案例:不管孩子喜欢不喜欢,父母先买一个钢琴,强制孩子练,而孩子可能并不适合练钢琴,父母还是不断让孩子练,有的孩子后来就把自己手指给割掉。
认为,很多父母亲还是希望孩子按照他的想法去成长,孩子没有自由生长的权利,很多情况是父母认为什么重要就让孩子去学什么,而不是孩子觉得什么有兴趣就让他去学什么。实际上这是导致,甚至于很多父母亲是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梦想,希望孩子帮助他来实现孩子根本不喜欢的东西,强制孩子去做,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涉及到父母亲基本的家庭观、儿童的权利观的问题,没有把儿童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性的人。
“他有选择权,他才会有负责任,才会有责任感,他没有选择权他就没有责任感,所以所有的事情最后他就推到父母身上,认为都是父母惹的祸。我们现在很多补习班,不是不可以送孩子到补习班,第一要不要到补习班,孩子自己选,我不叫你去。第二,到什么补习班,你想学什么你自己选,如果把选择权交给孩子,他再苦再累他不会抱怨你,因为是他自己选的。父母不用强制他让孩子自己选择,他很可能选择出和你父母意愿一致的这样一种选择,那么这个时候他也不抱怨,责任就是他自己承担。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你过度保护也是侵权,侵权了他自己的参与权、表达权。”佟丽华说。
隐私权:信件不是父母想看就能看
“一次无意间,你看见你的父母正偷偷看你的信件、日记,你会怎么做呢?”网友爱迪提出了这个问题。“也许怕你学坏吧,可怜天下父母心,纠正你不良习惯,让他们省省心。同学,朋友寄你的信件,你的日记,他们看了几次就不会再看的,因为你没有什么好隐瞒他们什么的,人正不怕影子斜嘛。”热心网友这样回复。
回忆自己日记被偷看的经历,引发了网友的吐槽:
网友安吉尔(化名)回忆:我初中写日记的时候,有一次发现我妈看了,从那以后,我再没写过一笔日子,想想有点遗憾啊。
王萍(化名)一次回房间突然看见妈妈在看自己的日记,王萍很生气,而妈妈还很有理地说:“你人都是我生的,看个日记算什么?”就从那以后,王萍经常发现自己房间的东西总会有些小变动,就连放在桌子上的一张纸条,都会被人打开。王萍很是郁闷,开始给自己卧室的房门上锁。妈妈又会冲王萍喊:你房间有什么宝贝啊?天天随手锁门?你有什么东西不能见人啊?
12岁的亮亮(化名)说,自己已经3天没有和妈妈说话了。因为妈妈偷看了他的日记。他很生气。“虽然她说那是为我好,可是日记里面有我的秘密,我不想让任何人知道。”亮亮说。
另一方面,不少家长也是煞费苦心:“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好管了。”不少家长以此为由,截留或者偷看孩子日记、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
“你不知道,现在小孩在网络聊天时的尺度大得吓人,父母一定要盯紧点,但又不能让孩子们反感,还真的有点难。”张女士说,为了监控女儿是否早恋,她偶尔会用陌生的QQ,以网友身份,在女儿的QQ好友中卧底,经常试探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条规定: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家认为,父母负有监护孩子的责任,但应以尊重为前提,不偷看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不偷听孩子的电话,不强迫孩子说出不想公开的秘密,并且通过科学的教育使孩子能够独立面对秘密并从容、恰当地处置。监护人也不应随意翻阅、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聊天记录等。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必须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