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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呼吁修改教师法保障教师权益
2012-09-17 08:58:38

作者 :朱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教师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与当前的教育现状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淑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教师法,该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并且确立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教师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要求修改教师法的呼声不断发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黄藤、马杰等64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要求修订教师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秀娟、张雅英、明生、张淑琴、郁章玉等166名代表提出5件议案,建议修订教师法。
  张淑琴代表在教育战线上已经工作了二十多年,她热爱本职工作,对于教师职业的酸甜苦辣有着深刻的理解,因而对于修改教师法也有着更多的期待。
  “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的崇高地位,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及其待遇,对教师的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多方面均作了法律规定,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建立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张淑琴由衷地说。但与此同时,她也表示,从实践来看,法律条文中一些规定与当前的教育现状已经明显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她举例说,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在她看来,这样的规定很难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且与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相一致。这一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激纳社会保险费。”
  为此,她建议,将此条规定修改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并保证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落实。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障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
  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曾经在一些特教中心和农村学校调研过的张淑琴认为,对于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在民族地区、偏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应给予特殊补助。“这些学校的老师往往要克服更多的困难,付出更多的辛劳,因此理应获得更多的关注。”张淑琴说。
  为此,她建议将教师法相关条款修改为: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偏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地区补助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张淑琴还谈到,教师法对于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已滞后于现实需要,因此也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定。
  “希望教师法的修改能在明确教师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这对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张淑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