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3月29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天蔚
网络时代,信息爆炸,公众客观上更需要具有公信力的媒体,作为最终甄别信息真伪的依据。而媒体建立公信、树立权威的唯一途径,就是强化其对公众负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信誉负责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
中宣部、中国记协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该通知指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新闻界病害,严重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提供有力保障。
应该说,新闻敲诈与假新闻是两个偶有交集,但性质并不相同的媒体现象。其最显著的区别是,所有新闻敲诈,无论敲诈目标大小,或敲诈是否得手,必有明确的主观恶意,也明确地触犯了相关法律。因此,面对新闻敲诈者,无论是伪造资质的假记者,还是以采访为名行敲诈之实的“真记者”,被敲诈的对象或相关主管部门,都应该依法追究敲诈者的责任。尤其是对于被敲诈者而言,如果忌惮于某种“难言之隐”而满足了敲诈者的要求,只会让这种毒瘤越发扩散。
而假新闻的成因则相对复杂,其中即可能有出于敲诈目的而恶意炮制的假消息,也可能缘于自律不严或业务能力低下,为博眼球而放任似是而非的假消息出现在媒体上,甚至某些假新闻的出台,竟是出于从业者出于传播“正能量”的善良愿望,却因消息本身的虚假而对本就稀薄的正能量构成了进一步的伤害。
譬如在街头为乞丐喂饭的“深圳最美女孩”,就曾被视为“正能量”的代表而被广泛传播,结果却不过是一家公关公司导演的一次商业炒作。事实一旦被揭穿,公众对这位“最美女孩”给予过多少赞美,其向善之心就受到多严重的伤害。
除了上述明显虚假的假新闻之外,某些半真半假、似是而非的消息,也构成了另外一种并不明显却同样具有危害的“假新闻”。譬如在诸多有关手机资费的报道中,往往出现“中国手机收费是A国的4倍、是B国的10倍,而网速是A国的八分之一、是B国的百分之一”之类的“数据”,似乎显得十分严谨和权威。但这些报道往往并没有确切的数据来源和对比条件,因此除了呼应和强化“中国手机收费全世界最贵”的吐槽之外,对中国消费者没有任何帮助,甚至带来错误的判断。
形形色色的假新闻确实给媒体信誉带来极大伤害,也给公众认识社会现实带来极大的混乱和困惑。
因此,针对假新闻泛滥的现实,应该采取多种手段予以监督、治理。首先,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媒体管理,对发布假新闻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应该在制度规定的框架内,给予行政处罚;其次,应该鼓励媒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如果一家媒体发布的假消息能够被其他媒体迅速发现并纠正,一方面可以起到辟谣、澄清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发布假新闻的媒体更直接地承担信誉受损的责任,有利于其改正错误。而更重要的是,即如“通知”所要求的那样,“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规范媒体行为的相关法律,并结合其他民事、刑事法律,编结一个具有清晰边界的法律“笼子”,以此明确媒体责任、约束媒体行为。有了这个“笼子”,虚假新闻就有了明确的定义和界限,媒体行为就会受到有效约束。而那些因假新闻而使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主体,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发布假新闻的媒体发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网络时代,信息爆炸,公众客观上更需要具有公信力的媒体,作为最终甄别信息真伪的依据。而媒体建立公信、树立权威的唯一途径,就是强化其对公众负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信誉负责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只有当所有媒体都清晰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知道自己编发一条虚假新闻可能带来多么严重的信誉损失和法律后果时,假新闻出现的概率才可能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