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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5-06-01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宣传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平台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及时反映学院发展动态和成果,同时为全院师生及其他关心学院发展的社会人士提供优质的学院资讯,使之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联系公众的新渠道,展示形象的新窗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学院官方微信、微博以及其他以学院名义设立的新媒体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新媒体工作室为本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部门,对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新媒体工作室下设编辑部、视觉部、技术部和运营部。编辑部负责新媒体信息的采集、汇总、编辑和发布、更新,实行责任编辑实名制,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六条 编辑部研究制订内容整体布局,运用各种手段及时报道学院新闻、发布信息,负责与其他部门合作策划活动并做专题报道。

第七条 新媒体工作室总负责人及编辑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安排、监督、审核、检查。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八条 新媒体工作室重视和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宣传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选题策划、信息采集、审核把关、转载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刊发稿件以原创为主,须注明责任编辑、图文提供者。若须转载其他来源稿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提供转载稿件链接,注明原稿件作者等。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转载。

第十一条 杜绝恶意篡改新闻标题或以标题党吸引眼球的歪风。不得制作与内容无关、格调低俗的标题,必须题文一致。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必须经过责任编辑、工作室学生负责人、党委宣传部指导教师三重审核,信息先审后发布。

第十三条 学院官方新媒体如遇突发情况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发布的信息,必须及时告知党委宣传部指导教师,得到认可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视觉部负责图片、视频等形式内容的拍摄和制作,视频的拍摄、制作、上传各环节都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

第四章 平台维护

第十五条 为加强新媒体平台的服务功能和维护平台的安全运行,新媒体工作室设技术部负责平台系统的维护,技术部要做好平台功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活动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量统计

第十六条 运营部协助编辑部做好信息发布的统计工作,并对阅读量、点赞量、转载量做好统计和分析,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同时做好工作日程安排,为编辑部选题策划提供参考,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新媒体工作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新媒体工作室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