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绝对的权力导致了绝对的腐败”,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并不会因为在公共管理机关还是在民营企业而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二条才专条规定了私营部门的反腐败,要求“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笔者赞同马云在企业内部反腐败的同时向社会呼吁“淘宝反腐败,不是我一个人的事”。这需要社会协同,需要国家按照反腐败公约的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反腐败。
我国对于公共部门的腐败与私营企业的腐败管辖是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民营企业的腐败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来承办,管辖不同导致了办案力度的不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大量的民营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而濒临倒闭,其中不乏有影响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几乎有着近十万家非公经济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几乎为零。相关数据强烈的对比告诉我们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我们确实存在着对于私营企业反腐败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运用国家公权力来维护私营企业合理的经营秩序。
大私成公,至公为私。私营企业实际上履行着复杂的社会职能,需要社会协同才能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马云所谓“淘宝反腐败,不是我一个人的事”,也正是讲述的这个道理。这要求我们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开展执法机关与有关私营实体之间的有效合作,促进制定维护私营实体操守的标准与准则,增进私营实体的透明度,完善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等反腐败措施,有效开展涉及私营实体的反腐败预防工作。
不过我们遗憾地看到,这些应当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的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我们不断地看到私营企业因为内部的腐败而丧失生机,但是仅仅将其归罪为内部经营不善,认为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而没有切实地提升国家对于私营企业反腐败的支持是不妥当的。
人们盛赞香港廉政公署为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此时我们就不能忘记,廉政公署既管辖公权力机关的腐败,也管辖私营企业的腐败,其查办的私营企业的腐败数远超过公权力机关,给予公私实体的平等保护,才有了香港廉洁指数的提升。
香港地区的做法,让我们再一次审视国家有关私营企业贿赂案件的管辖问题。近些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公安机关承办此类案件存在着精力不够,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按照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只问腐败而不问公私,不妨将相关的腐败案件的管辖权一体化,由检察机关负责,由此加大对于民营实体腐败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大规模地开展私营企业预防腐败工作,让私营企业经营者以更大的精力集中于经营;而企业内部的反腐败由国家机关更多地承担,更多地指导,让马云们感知到,反腐败,他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