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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意识 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
2012-06-04 10:09:36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权力的滥用,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是立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对各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权力的监督上更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周永康强调:“政法各单位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虽然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常常会表现为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这既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突破,政法机关要以强化监督意识为着力点,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还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为防止不当羁押,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完善了审查逮捕制度。同时还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并完善了控告、申诉制度。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办案的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建章立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意识,要积极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这些新规定,不仅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有利于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政法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强化监督意识,还要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证据规则的同时,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设计,特别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都是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使监督更加具体、职责更加明确。政法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履行起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公安机关对自己侦办的案件要承担起自我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既要自我监督也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真正发挥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依法办案的制约力量。

为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有效的监督必不可少。政法机关只有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在协调配合的同时,不断强化制约的功能,才能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